关于印发《龙南县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6 09:05:00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阅读: 来 源:
龙财字[2012]127号
关于印发《龙南县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九连山、安基山林场,东坑、黄沙管委会,县属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预算执行水平,现将《龙南县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龙南县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龙南县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财务监督,强化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水平,保证决算数据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对县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进行批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县直各部门、乡镇,按照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向县财政局报送的反映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和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 部门决算批复涉及部门决算的编审、报送、批复等一系列相关联的工作环节。
第五条 部门决算批复按照“核定部门收支、强化财政审查、规范预算执行”的原则,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并且根据“谁批复预算,谁批复决算”要求进行部门决算批复工作。
第二章 决算草案审核
第六条 部门决算草案由部门决算及决算说明组成。部门决算由预算单位按照部门决算的编审要求及报送期限逐级编报,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形成部门决算草案。
第七条 主管部门编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报告时,应认真进行审核,并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第八条 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审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决算编制范围是否涵盖了部门所有预算单位,是否存在漏报、重报现象。
(二)决算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相关数据是否与单位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数据一致,是否有漏报、重报或虚报、瞒报现象。
(三)决算编制方法是否存在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预算执行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有无违法、违规情况。
(四)决算的编制是否连续、一致,是否存在前后年度数据不衔接、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五)决算说明是否准确、清晰,对重点项目是否作出说明,对变动较大数据是否有合理说明。
第九条 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审核中,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属本部门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属所属单位行为的应责成其改正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县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负责对口部门部门决算草案的收集、审核、汇总,并在确保部门收入、支出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衔接一致的基础上,按照部门决算的编审要求及相关政策、法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提交县财政局国库股。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国库股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财政局各业务股室汇总报送的县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政策性、技术性审核,并汇总县级各部门决算草案。
第十二条 县级预算单位应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人大对本单位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查、监督,并根据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县级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三章 决算草案报送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将汇总的县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 县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数据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后,原则上不再对县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数据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县级预算单位如因审计事项确需对已报送市财政局的部门决算数据进行调整,应在县级决算草案报送县人民政府前,将调整数据所依据的财政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规定,及调整单位、调整原因、调整金额向县财政局进行详细说明,并报送书面调整文件。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将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查的县级决算草案上报县人大进行审查、批准。
第四章 决算批复
第十八条 县级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县财政局和县级主管部门应向县级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自县人大批准县级决算草案之日起20日内由县财政局国库股会同县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向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复部门决算。由主管业务股按国库股制定的统一格式,统一编发县财政局国库股文号向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复部门决算。
第二十条 县级各主管部门自县财政局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依据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决算数据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部门决算。有关批复文件应抄报县财政局国库股和主管业务股。
第二十一条 县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批复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支。包括部门年度内一般预算拨款收入、支出、结余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结余。
(二)年终预算结余。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部门的预算指标来源、使用、结余。
(三)预算外资金缴存、核拨数。包括部门年度内缴入县财政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到的县财政核拨收入。
第二十二条 县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按预算科目的“类、款、项”,以“万元”为单位进行批复。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可依据相关财政改革、会计制度的变更及实际管理需要对具体批复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部门决算批复后,预算单位应按批复的年度结余数进行结转,并应按核定的预算结余结转使用,不得对已核定的收支结余随意进行科目、项目或金额的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财政改革、会计制度变更等需进行部门决算批复时限、批复内容、批复格式调整的,从其调整,不影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xx年度部门决算批复格式
2、xx年度行政事业类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
3、xx年度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
4、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预算结余决算批复表
5、xx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决算批复表